Friday, 12 September, 2025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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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罷免案,必須由民間公正選舉委員會處理,絕對拒絕再由「毫無公信力中選會」作弊處理,懇請各界賢達加油添薪,積極廣傳,馬上成立,不可拖延,立即實施,以昭公信,敢違抗民意,全球千萬走上街頭革命,不達不休

韓國瑜罷免案,必須由民間公正選舉委員會處理,絕對拒絕再由「毫無公信力中選會」作弊處理,懇請各界賢達加油添薪,積極廣傳,馬上成立,不可拖延,立即實施,以昭公信,敢違抗民意,全球千萬走上街頭革命,不達不休У вашего броузера проблема в совместимости с HTML5
現在末學近來影片已都被民主黃標了無廣告,就幾乎無收益,期盼贊助打賞,訂閱,按小鈴鐺(按全部),多分享。感恩。 附註:文字在說明 韓國瑜罷免案,必須由民間公正選舉委員會處理,絕對拒絕再由「毫無公信力中選會」勾結美日作弊處理,拒絕叛亂分子誤國迫害民主善良風氣,懇請各界賢達加油添薪,積極廣傳,馬上成立,不可拖延,立即實施,以昭公信,敢違抗民意,全球千萬走上街頭革命,不達不休,誓死捍衛國父首創中華民族、民權、民生之三民主義,誓死弘揚國父之精神。 我講話慢可快轉聽。手機右上角三點按下去快轉即可省時間。 聖經啟示錄:騎在馬背上,被稱為誠信真實者,稱為人子,即救世主,口中出寶劍和烈焰,擊殺世界邪惡勢力,包含各國元首、宗教領導,審查一切按照公義來。 (喜歡影片請諸位仁者訂閱、按讚、分享、幫忙按廣告才有收益給我,謝謝。真誠為眾生、為中華民國,大聲疾呼,沉淪三十年必須力挽狂瀾,雖千萬人吾往矣,但確實還需金錢安身心,期盼支持感恩贊助,北漂畢竟不易,早就問菩薩可否給人自由贊助,菩薩早就同意但我很晚才敢波【台北富邦(代號012)411-168-221-207】,愚僅能佈施時間體力智力勞力,努力奉上一點點小小力量,僅以龍山寺菩薩的籤「王孝先為民祈禱」來努力奉獻「小小心光」,願我們台灣人民活用華嚴經精髓,即彼此光光相互涵攝,僅以聖人所說供養諸位仁者:做任何事是否能成功?只有一個訣竅,每人捫心自問,到底有多少決心?以此為愚圭臬本心:決心就是力量,信心方能成功,供養諸位仁者,讓我們一起救,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國親兩黨律師團整理出“十九大作票疑點” 2004年04月01日   人民網香港4月1日電 台灣消息:國親兩黨昨天召集會議共商驗票事宜,除“中選會”官員出席說明外,律師團並整理出“十九大作票疑點”。   國民黨昨天下午舉行“因應大選全面驗票事宜研討會”,除邀請“中選會”秘書長蔡麗雪、前秘書長許桂霖、律師事務所代表與會外,“立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秘書長林豐正、親民黨副秘書長秦金生、各縣市黨部主委、總干事和89位國親“立委”也出席,討論全面驗票進入司法程序后,應如何展開監票事宜。   國親律師團派出的兩位律師表示,此次選舉共歸納出19大項“選務不公劣行”,涵蓋可能作票之行為,包括投票結果顛倒登記、領票數灌水、選票上已有記號、程序不公(“公投”和“大選”一起開票,導致監票員無法兼顧等)、有效無效票計票錯誤、選舉人名冊蓋錯、隱匿開票過程重復領票(先后持新舊身分証投票)、廢票情形類似(都是私章蓋在某處)、不公布票數信息、選票在二號部分有缺損、違法認定有效票、使用錯誤圈選工具、非選務人員參與投開票過程等等。   親民黨團總召謝章捷表示,從各投開票所的回報情形來看,基層選務人員確實出現很多選務不公的情形,包括“中選會”已經明定“公投”不能和“大選”一起開票,但卻連台北市投開票所都發生這樣的情形,導致開票現場很亂、兩邊開票過程互相干擾、此起彼落。 2004年05月13日   中新網5月13日電 台“高院”12日傍晚緊急函文傳真全島各“地方法院”,凡是“大選”票袋全部錯放“公投”票,以及選舉人名冊錯置,必須取出“公投”票袋,核對是否裝有“大選”選票和選舉人名冊,並進行勘驗﹔此外,凡是“公投”票袋中有部分“大選”選票、部分“公投”票,則短少的“大選”票一律改計無效票。   據台灣媒體報道,台“高院”12日的決定,對這次因“公投綁大選”造成的選票錯置爭議,不但定出“處理准則”,也明確作出繼續驗票的決定。   據了解,台“高院”發出此函前,已出現類似情況的高雄“地院”已採取封存票箱,暫時不勘驗選票。   報道說,台灣“大選”驗票12日才進入第三天,從台北縣市到高(雄)屏(東)縣市,都發現“公投”票與“總統”選票錯放、“公投”選舉人名冊與“總統”選舉人名冊錯置情況,衍生重大爭議。國親律師因此緊急前往“高院”遞狀,聲請裁定:凡是在“公投”票袋中找到“總統”選票,應由發現的各地院查扣、封存,然后送交“高院”實質調查。   台“高院”12日下午評議,認為有必要針對“公投綁大選”產生的驗票爭議,另作“補充說明”。並從傍晚開始,陸續以公文傳真方式,緊急通知全島各“地院”。 民間(公正人士)選舉委員會(簡稱民選會) 為保護中華民國神聖人民智慧,堅定守護民主投票計票方式,不讓辛苦拔山涉水到投票所投票的人們失望抱怨扼腕。從2020起,從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起,計票絕對廢除電腦計票,讓無恥者無法作。 以2004年總統大選驗票以及歷次各種選舉為人詬病的中選會處理方式都不願改善,建議加強懲處選務主委,以及副主委,和相關投開票所負責人,並建議永遠以地方選出之公正人士為民選會主委副主委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職和退休受公務人法拘束者比較不敢違法,因此,軍公教警消優先,且排除任何有政黨者包含傾向各黨派者,包含學生,排除18-24歲學生,因恐其被政黨利用違法之後斷送未來一生前途,念其年輕,但25歲以上研究所學生可為主委可為副主委和工作人員,優先次序在最後。 建議民選民選會主委、副主委。由選舉專款專用,向人民基層窗口-里長,直接提出,人民可對其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四權。可連任總共三次。使用繼續跟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真實區塊鏈非造假區塊鏈,作為投票方式,無須計票,直接投票完即刻知道結果。在未完成區塊鏈佈署完成三位民選專家認定之前,必須實施最原始EXCEL計票,當場不到幾分鐘馬上可計算出票數。 每一張票當場馬上寫上編號(例如,分別刻印蓋章或印刷廠列印時直接印「總統票編號:」、「立委票編號:」、「縣市長票編號:」、「縣市議員票編號:」,然後蓋或手寫清晰數字1、2、3、4、5⋯)、拍照及掃描pdf,讓每張票有編號,完全不需要最笨的唱票方式,干擾計票進行。廢止此起彼落唱票愚笨方式,並且當場讓最多七組人不會阻擋干擾彼此,得以不同方向直播與拍照,一切公開透明,無任何作弊機會。若是查出有任何不法作弊,全部工作人員與主委副主委共同懲處,按照階級共同罰款最少三百萬至多兩千萬,爾後永不錄用。 盼政府立即接受,不接受則有心態問題,難招公信。為除人民對於執政黨民進黨愛作弊疑慮,請即刻接受,不費一兵一卒,即可化解想要作弊嫌疑重大疑慮,盼各界賢達不吝指教,再為此加油添薪,再添加文字,拋磚引玉,盼立刻執行於2020年7月高雄罷免案,還有很多時日,可馬上遴選民選會主委副主委,請人民好好認真善用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以昭公信。 補充:防作弊滴水不漏,選前最重要。 1.人民創制法律民選會法。廢除中選會法。人民選舉必須由民選公正人士。目前的中選會是政黨的中選會,違憲違法違背民意的機構,屢次勾結美日製造假選舉形式與媒體收買唱和,已是叛國罪,反民主,反自由,反民意,罪該萬死,迫害善良民主選舉制度,變成假訊息假總統,電腦作弊,天怒人怨,不可原諒,應求處重刑,以昭公信。 2.當日投票前拍堅持透明壓克力箱、拍「空白」選舉人名冊,分別刻印蓋章或印刷廠列印時直接印「總統選舉人名冊編號頁碼:1、2、3、4、5⋯」讓每頁有編號,拍照及掃描pdf。準備布置選舉前投開票所必須全程直播即刻上傳,全部箱底拍一拍沒有夾層機關。選完馬上開票直播「拍選舉人名冊」,必須只能本人簽名不准蓋手印、早就廢除印章法續用是違法,不准蓋章,舊陋習完全是長期違反科學證據法則的作票漏洞,以上全部讓人民線上監視,向人民負責。 中華民國憲法中所稱的創制權,源自三民主義。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理論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跟創制權成對出現的,是複決權。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2]。 創制、複決二權,理念來自於瑞士所採行的直接民主[3],他的參考書籍為《全民政治》。因此,推測他所說的創制,即是倡議的漢譯,這個假說是合理的。 在議會制中,民意機關擁有法律同意權,可以提出、通過、否決以及修改法律。但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提到立法同意的過程,因為在孫中山的設計中,法律訂定是屬於政府的能力之一,為五權,不是由民意機關來執行[5]。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只被用來節制政府,但是政府擁有完全的施政權力,為萬能政府[6]。在三民主義的設計中,一般性的法律制定,都交由政府專門人員來制定,不經過議會同意;在孫中山原始設計中,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但在中央層級,人民不能直接進行創制,但人民可以間接透過國民大會,制定不足的法律(創制),以及否決不想要的法律(複決)[7]。因此,創制、複決兩權,並不是完全像西方的直接民主模式,先由公民提案,之後公民投票決定通過與否。在中央層級,它仍是一種間接民主形式。 這個設計主要來自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民主制中,議會權力過大,控制行政機關,是一種國會獨裁或議會專制,主張將監察權與立法權由民選議會獨立出來,由專家行使,不由人民透過議會決定[8][9]。 (一)由縣民行使方式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憲法第123條第1項) (二)一般人民行使方式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由法律定之。(憲法136條)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 不過,在大陸法系國家,所謂的公民投票(Volksabstimmung),是指所有對事的投票。依其行使對象之不同,可再區分為公民創制(Volksbegehren)、公民複決(Volksentscheid)、公民表決(Referendum)以及公民徵詢(Volksberfragung)。公民創制是指「對於人民提案的投票」;公民複決是指「人民提案遭政府否決時,以再次投票方式要求政府接受的投票」;公民表決是指「對於政府提案的投票」;公民徵詢是指「政府所為僅具諮詢性的投票」。 由此可知,英美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民投票」及「創制複決」概念,有所不同。大體而言,大陸法系國家的「公民投票」及「創制複決」制度,在體系上較為明確;而英文中的plebiscite和referendum,在意義上則容易混淆。 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依據憲法前言及孫中山 先生遺教,所謂的「創制」,是指公民在立法機關怠惰時,依法定程序投票,強制立法機關必須制定法律或單行法規之制度,性質上與公民創制(Volksbegehren)加上公民複決(Volksentscheid)之概念相當;所謂的「複決」,是指公民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或單行法規,依法定程序投票決定其存廢,在性質上此一概念與公民表決(Referendum)相當。除此之外,我國憲法並無任何對於「公民投票」之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憲法僅承認「創制複決」。而其意義較「公民投票」狹窄,僅指「對於法令所為的建制內的投票」,並不包括「公民徵詢(Volksberfragung)」,也不包括「建制外的公民投票(plebiscite)」。然而,民進黨所指稱之「公民投票」,在蔡同榮委員的提案版本中,正是包括「建制外的公民投票(plebiscite)」!究其意義,實乃欲透過其與複決(referendum)二字極易混淆的定義,來達成於法律中制定「超越憲法層次的公民投票」之目的。此種「公民投票」,基於合憲性之立場,是不應制定的(依憲法一百七十二條,此種法律無效)。 較佳的方式,是依據憲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制定「創制複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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