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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集 法律界
(1) 有權在香港律 師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 有權在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3) 《律政人員條例》 (第 87 章 )所指的律政人員。
(4)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 91 章 )第 3 條獲委任的人。
(5) 根據《破產條例》 (第 6 章)第 75(3)條或《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 )條例》 (第 412 章)第 3(3)條 被當作就《律政人員條例》 (第 87 章 )而言的律政人員的人。
(6) 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該法律顧問的任何助理,而該助理是全職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 159 章 )所界
定的大律師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