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2 September, 2025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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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黃國昌

2017.04.12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黃國昌У вашего броузера проблема в совместимости с HTML5
【影片】 2017.04.12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發言內容:修正刑事訴訟法刑事被告的閱卷權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17:03 - 09:22:37   ?不僅只因應大法官釋字737號解釋,修正在偵查程序當中羈押的閱卷已及被告強制辯護的問題。 ?也應補正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33條第2項的時候,刑事被告本身的閱卷權,請求基礎證據資料的資訊請求權。   司法法制委員會各位出席的委員們。 時代力量黨團今天所提出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在處理我國從上個世紀轉入到21世紀之後,有關於被告的閱卷權全長久以來所存在不合理的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傳統的理論實務上都把閱卷視為辯護人的固有權。這樣子的看法完全漠視刑事訴訟被告,在程序當中的主體地位,也沒有顧慮到從公平審判的原則下面,被告他所應該享有的資訊權。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在21世紀之後將閱卷權視為辯護人的固有權這樣子的看法,早為進步的學說以及國際人權法院所拋棄。 本院在2007年時候,為了要去處理沒有辯護人的被告的閱卷,修正了刑事訴訟法33條第2項。但是2007年針對刑事訴訟法33條第2項所為的修正,是一個極度保守、故步自封、有三個層次最低標準的修法。 為什麼我說是三個層次最低標準的修法?第一個層次,在主體上它去回應了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他的閱卷權。問題是,有辯護人的被告,被告本身為何沒有相同的資訊請求權。理論的基礎何在?立法院在就這個條文進行修正的時候,完全沒有任何可以說服人正當化的理由。 第二層限制,把它限制在審判當中,而沒有包括在偵查程序當中。我想,不管有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偵查程序當中的資訊請求權,不管是從公平審判的標準還是從聽審請求權保障的標準來看,都是不符合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所需要的正當法律的程序要求。 第三個限制是,他只可以要求交付筆錄,但是更重要的對於將他起訴,甚至未來有可能將他論罪科刑的基礎證據資料,被控犯罪的被告,竟然沒有接近、知悉、了解的權限。使得在整個程序上面,沒有辦法對等地進行攻擊防禦,沒有辦法有效的行使他的辯護權。 這個是我們在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33條第2項的時候,所留下來的歷史遺憾。 今天,本院有機會再度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於被告的閱卷權來進行修正。 在上一次的審查當中,主管機關似乎是認為這次的修正只是在因應釋字737號解釋所留下來的問題,因此我們只要回應釋字第737號在偵查程序當中的羈押,來去討論要不要閱卷?如何閱卷?已及被告強制辯護的問題,只以這個為已足。 我想值得大家共同省思的是,我們作為最高的立法機關,針對刑事被告人權這麼重要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我們應該每次都跟在大法官背後的屁股後面走嗎?每一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了以後,我們再跟在後面用補破網的方式,用補冰的心態,來處理這麼重要的議題嗎? 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希望能夠利用這次難得修法的機會,全方位的去檢討、去反省、去補正我們過去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面,被告應該要有的資訊請求權。 希望在接下來的審議當中,我們也能夠得到主管機關觀積極正面的回應。 也懇請各位在場的委員支持,謝謝。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UFbT5cHb6pA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7286/1M FB: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https://www.facebook.com/ILoveKCHuang/photos/114734780537703 相關質詢: ?2017.04.06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 律師閱卷權以及被告個人閱卷權 https://goo.gl/2zYZ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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